2015-09-23 18:43:32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教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涉及 到的一个概念,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人们理解的角度却差异甚大。如从教师功能及作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做出界定,“师者,教人以遭者之称也”,“师者,所 以传道、受(授)业、解惑也”。从教师应有的品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做出界定,“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这些界定仅仅从某一方面反映了教师 的特征,但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必须把教师作为一个集合体,从其职业的特性、扮演的社会角色、承担的社会职责及与活动对象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考查。
我国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概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职业是依据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性质与形式而划分的社会劳动集团,“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需要大量知识、经过政府认 可的行业”,“是一种建立在广博的知识和专业化训练基础之上的服务社会的行业”。教师职业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指人们终身或较长时期所从事的并以此为 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教育、教学事务”,而教师便是从事这样一种职业的人。一般认为,凡是受社会的委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培养社会建设者,提高国民素质的 专业人员都可称为教师。社会学者常常把职业划分为专门职业与普通职业,教师职业属于专门职业,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等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1966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是专业人员,而且应该把教师工作视为专门职业,认为它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的 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职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师职业属于一种专业,教师是正在发展并逐渐走向完善与成熟的专业 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性质。1986年6月21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将所有职业分为8 大类、63个分类和303个小类,其中,各级各类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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