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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罗马的政体与法律

2016-09-01 23:15: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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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罗马政体演变

  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元首制——帝制

  1、贵族共和制

  ①执政官:共和国的最高官职,有任期,只由贵族担任。

  ②元老院:最高权力机关,是古罗马的决策机构,成员由贵族组成,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公民大会:负责选举公职人员,通过元老院拟定的提案。

  ④保民官:监督政府,维护平民利益。

  2、帝制

  (1)元首制

  ①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

  ②实质: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

  ③作用:确立了较完整的统治秩序,罗马进入相对稳定的“罗马和平”时期。

  (2)帝制:三世纪初,戴克里先公开实行君主统治。

  二、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源头

  (1)内容:①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习惯法的汇编。

  ②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隶制,维护了私有财产和贵族利益。

  (2)评价 ①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②虽没有给平民多少好处,但仍是平民的胜利,贵族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习惯法。

  2、《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组成:

  ①《查士丁尼法典》②《查士丁尼法学总论》③《查士丁尼学说汇纂》④《查士丁尼新敕》

  3、罗马法

  (1)罗马法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

  (2)对罗马法的评价: 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①《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②它保留了罗马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以法律手段规范人的行为,调节社会矛盾,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工具。

  ③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的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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