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16:51:10 来源:保山市教育局网发表评论
保山市教育局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保山市教育局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须与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见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保山市教育局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2.县(市、区)级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类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类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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