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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7-06-17 17:11:47 来源: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网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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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7〕18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二、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4月5日—4月14日,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4月6日—4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三、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户籍不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但任教学校在乌兰察布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另附《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单位聘(录)用人员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乌兰察布市高校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就读期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现场确认时另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在就读学校申报认定。

  四、认定资格种类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应当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应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本文关键字: 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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