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0:15:01 来源:海口市教育局网发表评论
海南海口市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4月3 日至7 月 1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海口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上半年我市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户籍、工作地(含人事档案)或读书在海口市内,截止2017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相应标准。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四)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在本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五)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项目要求,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表格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不允许跨机构认定,具体如下:
1.户籍或工作、读书地在海口市的,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口市教育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区教育局;
2.户籍或工作、读书地均不在海口、三亚、儋州、洋浦和三沙的,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3.在海南师范大学的大四在读生,在读研究生、博士生,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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