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1:21:18 来源:兰州市教育局网发表评论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
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兰教师〔2017〕142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单位)、民办中学:
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7年上半年兰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种类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兰州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2.在兰州市内就读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或在校读研究生;
3.人事关系在兰州市的外地户籍考生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对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三)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打印),在职申请人,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及在校读研学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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