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5 21:07: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这种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一般包括基础知识(如懂得国家历史以及历史上出现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继承文学和艺术方面的遗产,继承社会的道德和精神遗产等)和基本技能(如语言技能、运算技能、操作技能等)。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据推测,校、序、庠都是当时的小学。西周时期,周天子 建立了小学,这种小学设在官府。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兴起,办私学形成了一种风气,其中,又以孔子办的私学规模为最大。此后,各朝代不但有官办的小学,也有私办的小学。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近代小学教育的开端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1882年改名梅溪书院,1902年正名为梅溪学堂,1912年后又改称梅溪小学)内附设的小班,是我国近代小学的开端。
1897年,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分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为小学,它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
1898年5月,清政府下谕,命各省府州县设学堂,并将各州县的书院改为小学堂。这是清末第一次以政府名义重视小学教育的改革,也可看做是清政府下决心推行现代小学的开始。
2.清末的小学教育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奠定了小学教育在“新学制”中的法律地位。《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入学对象为7岁儿童,修业年限为5年。培养目标是:“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为宗旨;以识字之民日多为成效。”同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3.中华民国的小学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4年。培养目标是:留意儿童身心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
1919年,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变化。小学教育机构统称为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6年,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前4年可单独设立,这一学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义务教育年限为4年,但各地方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近现代中国小学教育的发展特征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第二,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第三,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第四,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小学教育的发展,使我国的小学教育从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小学教育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着重开展的工作有:
1.普及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普及小学教育就成为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党和政府曾先后十多次下达文件或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普及小学教育,并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为了尽快普及小学教育,我国采取了两个基本方针:一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社队办学相结合;二是实行多种类型的办学形式,新中国成立后试行的学校类型主要有全日小学和非全日制小学两种,非全日制小学如半日制小学、巡回制小学、季节性小学等。
2.学制改革试验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便对小学原来的六年制(4—2制)的学制进行压缩,开始五年一贯制的试行与推广,以后又形成了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的局面。
3.教学改革试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小学语文、算术等学科都进行了教学改革的试验。这些教育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我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延长到九年,即延长到初中毕业,并且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环节,这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是一件大事。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有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有提供条件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所以,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又称这种教育为强迫教育。
这里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
为普及教育,但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及教育的义务形式时,便称为普及义务教育。二是义务教育就是不收费教育,就应该是免费教育,其实两者虽有联系却是不同的概念,
免费教育不一定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也不一定是免费教育。从世界各国看,有的国家先实行免费教育后实行义务教育,也有些国家则同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都是达到普及国民基础教育的有力措施。我国目前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宣布了实行免收学费和设立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这说明我国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同时,实行的是部分免费教育。
也有的国家把义务教育称为公民教育,因为国家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各国制定义务教育的制
度,规定义务教育的实施年限,基本上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可以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条件。义务教育的目标和内容都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其规模和质量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一个国家公民的民主生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的这种民主生活就是要建立在教育机会均等、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民主基础之上,并通过法律形式来加以的。义务教育是建立一个国家民主生活的基础和工具。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这种思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清楚的,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儿童与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时常会受到侵犯。实施义务教育从法律上维护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也要求公民履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应尽义务。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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