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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经验:湖北教师资格证认定详情

2016-01-24 19:03:26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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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各个省份地区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大家要对此稍加注意。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小编编辑整理了本篇关于湖北教师资格证认定详情的文章。

  1、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2、 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5、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6、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7、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9、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小编编辑的本篇关于湖北教师资格证认定详情的所有内容了,各位湖北考生可以认真的阅读本篇文章的内容,收获一些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考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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