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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7-06-17 16:55:17 来源: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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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7﹞18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呼和浩特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任教学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另附《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聘(录)用人员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呼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现场确认时另附在读阶段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驻呼高校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认定机构安排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二、认定资格种类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各旗、县、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应当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应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时间应在高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以后。

本文关键字: 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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