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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新余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2017-06-19 15:34:15 来源:新余教育网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面试试讲

  面试试讲时间:5月20日(具体见面试通知单)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面试试讲由渝水区教体局、分宜县教体局承担,具体办法由渝水区教体局、分宜县教体局规定,地点:待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试讲由市教育局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规定,地点:待定(具体见面试通知单)。

  体检时间:6月19日

  地点:待定

  (四)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7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进行查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7月18日前完成网上认定操作,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7月30日前发放已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加强领导,协助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学校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之广大毕业生,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是全省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前提条件。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附件:新余市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日程安排

  新余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0日

本文关键字: 认定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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