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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2017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2017-08-30 16:31:54 来源:宿迁教育网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8.曾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于受理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前补齐。

  七、体检时间

  拟于10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待现场确认时一并通知。

  八、其他

  师范类毕业生或已受聘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各认定机构受理时间内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1.师范类毕业生已在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实习满一学期并鉴定合格;已受聘特殊教育学校相应岗位人员应与特殊教育学校签有正式聘用合同(非事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并已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具有良好的道德表现。

  2.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该测试只安排在上半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免于测试。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安排)。对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作等级要求。

  5.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其他相关信息,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宿迁市教育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组织人事”栏目及有关县(区)教育局网站上的公告。

  九、政策咨询电话

  宿迁市教育局:84389650,沭阳县教育局:83690236,泗阳县教育局:80833038,泗洪县教育局:86239269,宿豫区教育局:80986508,宿城区教育局:82960305。

  附件: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pdf

2.教师资格证书照片粘贴页.pdf

  宿迁市教育局

  2017年8月25日


本文关键字: 教师资格认定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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