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0 16:28:46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相关精神,现将苏州市202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受理机构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各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认定权限范围等信息见附件1。
二、认定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在本市居住,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本市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已取得合格学历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请结合认定工作开展期间自己的常住地合理选择认定机构,以便参加现场确认、体检和领取证书);
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可在服役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市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认定机构将视违法犯罪具体情节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结论。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总体流程
(一)网上申请和体检的时间不分先后,以各认定机构具体安排为准。
(二)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全部信息(认定通知、体检安排、现场确认、认定结果及证书发放等),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相关信息,请关注苏州市教育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网址:http://jyj.suzhou.gov.cn/)。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应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公告。
五、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请
2024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三次开展报名申请。第一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9日至4月29日17时,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21日17时,第三次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14日至10月25日17时。我省免试认定改革高校2024届毕业生可于6月份起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市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
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网报系统提示扫码签字,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认定。
(二)体检
1.第一次网报认定的体检安排。认定机构为苏州市教育局的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按照体检通知(附件2)要求参加体检。
体检当天,请携带个人身份证、《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非幼儿园)》(下载附件3,A4纸双面打印,贴好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体检时间、预约及具体注意事项详见体检通知(附件2)。
2024年1月1日以后参加苏州市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教师入职体检的人员,在本次认定时可凭苏州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替代体检报告。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具体体检时间、地点、要求等请关注相关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公告。
2.参加第二次、第三次网报认定的体检安排及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三)现场确认
1.第一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22日至5月24日、5月27日至5月31日、6月3日至6月4日(每天上午09:00~11:00、下午13:00~16:00)。现场确认地点为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请申请人提前用微信扫“现场确认预约码”完成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未预约或不在预约时间段内的不予受理。
预约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微信扫“现场确认预约查询码”查询预约信息,并凭预约信息现场取号。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请关注相关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公告。
2.第二次、第三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及相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四)作出结论
各认定机构自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结果及证书发放相关事宜,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相关通知公告。
六、提交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二)苏州市范围内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本市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4.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通过学信网www.chsi.com.cn线上申请)。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由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线上申请)。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进行准备相应学历材料,以免影响认定。
应届毕业生未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需提供“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
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s://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或有关于普通话证书查询、补办等问题,如在江苏参加测试的,请联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5-83758430。非在苏测试考生,请与原考点联系。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网报系统验证,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符合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所需提供相关材料按往年政策执行。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以上政策的申请人可向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六)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申请人个人提供;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预约并完成体检,在现场确认时提交体检表。
2024年1月1日后参加过苏州市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教师入职体检的人员,在本次认定时可凭苏州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替代体检报告。
(九)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25mmX35mm,应与在网报系统上传的版式一致,相片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并粘贴于照片粘贴页上(附件4)。
(十)《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材料封面》(附件5),无需粘贴于材料袋上。
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七、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参加体检、现场确认须线上预约,如未预约或不在预约时间内的不予受理。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现场确认点办理现场确认相关业务,需委托他人办理的申请人,请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个人委托书》(附件6)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五)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办理教师资格证书邮寄业务,需填写《教师资格证书邮寄申请及承诺书》(附件7),并现场出示相应学历证书原件。
(六)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咨询电话:0512-65224079、0512-69820207;
电子邮箱:szsjyjjsgzc@163.com。
本文关键字: 教师资格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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