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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教育局2024春季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2024-04-20 18:56:06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位考生: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佳木斯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黑龙江省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2.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学历。

  5.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并获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6.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7.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部队驻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部队驻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4月22日9:00至5月8日17:00。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6月7日9:00至6月21日17:00。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网报批次,但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教师资格的2024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选择第二批次网报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请按上述时间要求,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照片统一使用近6个月内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此照片将作为本人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中国教师资格网唯一使用照片。凡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又未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导致教师资格认定不成功责任自负。各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要严格核对把关。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务必关注本人拟报名市(地)、县(市、区)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地)、县(市、区)认定机构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发布渠道,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获取。

  (二)教师资格受理认定工作职责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佳木斯市所辖县(市)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佳木斯市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三)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安排

  1.现场确认地点及时间

  第一批确认地点:佳木斯市教师发展学院二楼大厅,前进区杏林路538号。

  确认时间:2024年5月13日——5月15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第二批确认地点:佳木斯市教师发展学院二楼大厅,前进区杏林路538号。

  确认时间:2024年6月24日——6月2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2.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申请人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原件)。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港澳台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特别提示: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③《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按要求扫码签字上传,现场认定时上交一份《个人承诺书》纸质版)。

  ④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的规定执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申请人须统一下载(双面打印)使用《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并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格检查表第一页“既往病史”必须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手写签字否则后果自负(既往病史详见第二页底部第一条)。照片必须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第二页体检结论、体检医院意见,体检医院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出申请人员的体检结论是否“合格”的结论或“专业受限”的结论,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及体检日期。务必使用通知要求的体格检查表,不允许出现漏项和空项。体格检查表中“其他”字样的项目可不填写,附加化验单的项目(除提供纸质版化验单外)体检医生也须在体格检查表上相对应的项目处给出体检结论。(申请人请在体格检查表右上方注明报名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任教学科、确认点)

  体检相关事宜:

  1.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医院地点: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德路178号(星星冷面馆对面门进入),联系电话:0454-8323114,体检注意事项:体检当日空腹,带身份证及体检表。体检时间从4月23日开始。

  2.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如果体检不合格,按医嘱复查,复查仅一次机会。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3.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4.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或妇科检查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检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视为未完成体检,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5.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需现场提交原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原件)。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⑦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应当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当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黑部队。

  ⑧1.内地(大陆)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核查。2.港澳台居民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⑨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左上角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和申报学科及层次,照片(一寸彩色白背景2张,背面写姓名、学科、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认定通过的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审核

  认定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对上半年第一批次申请认定的人员作出认定结论,7月15日前对上半年第二批次申请认定的人员作出认定结论。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关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尽快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三、其他要求

  1.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能再受理并认定,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受理申请认定时间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及时通过有效手段(网站)面向社会公示认定计划,明确表述公示公告内容和要求,现场确认期间要认真审核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所有材料,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降低或放宽条件,也不得自行增设条件,严禁弄虚作假。要本着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认定程序执行,认真做好材料审定、现场确认等各环节工作,不疏漏、不敷衍任何工作程序,坚持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审查和认定质量,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确保202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4.根据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政策咨询电话:0454-8615856,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佳木斯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8日

本文关键字: 教师资格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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