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12:51:51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6〕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6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6〕30 号)和《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南政务发〔2026〕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青秀区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南宁市青秀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青秀区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青秀区有效期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及各类居住证明等均不属于有效期内居住证范畴)。
(三)南宁市青秀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6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须以已取得学历申请认定)。
(四)在南宁市青秀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南宁市青秀区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县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21〕87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相关文件精神,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良好,道德品质端正,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曾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申请人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1年)。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2.青秀区体检指定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详见附件1)。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检胸透项目,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四)普通话等级要求
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认定流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和南宁市教育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了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详见附件5)。
五、其他
(一)违法犯罪信息核查
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按照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
(二)工作组织实施
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管理要求
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材料提交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应届毕业生应结合毕业时间合理选择认定机构,并选择本校确认点。
(四)听障人员认定
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试点工作的文件执行。
(五)诚信申报承诺
申请人须在个人承诺书中如实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1.南宁市青秀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联系方式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4.授权委托书
5.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查看原链接:http://www.qingxiu.gov.cn/yaowen/tzgg/2026ndtzgg1/t6614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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