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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考点:法律救济及制度

2015-09-21 18:23:52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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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教育法》第42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该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项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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