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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综合素质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行为

2015-09-25 21:01:09 来源:-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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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归纳

  1.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

  2.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在教育活动中运用行为规范恰当地处理与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重点提示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求

  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以下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二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做到未备课、无教案不上课,不旷课,不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三要关爱幼儿。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幼儿。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坚持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幼儿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幼儿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对幼儿严慈相济,做幼儿的良师益友。保护幼儿安全,关心幼儿健康,维护幼儿权益与尊严。不偏袒、歧视、讽刺、挖苦、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杜绝侮辱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幼儿良好品行,激发幼儿创新精神,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严谨公布幼儿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幼儿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幼儿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对幼儿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幼儿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五要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上课前饮酒;不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幼儿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幼儿或家长谋取私利。

  六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师德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二、新《规范》的亮点

  教育部正式公布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保护学生安全”被正式列入新规范的第三条关爱学生中。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亮点颇多,包括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应保护学生安全、终身学习等。

  (1)“保护学生安全”首次纳入新规

  此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写入该内容是在明确“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应遵守的职业精神。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教育部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工作,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由专家、教师及教育部官员组成。此次修订是我国自1997年以来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首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在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2)“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在新规范中,“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实际上,随着社会形势发展,中小学的课本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再也不像以前一成不变。同时,社会的进步也要求教师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方法。如果想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要终身学习。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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