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 教师资格 新东方在线 > 教师资格 >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 综合素质 > 正文

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学生权利

2015-10-27 15:40:16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学生权利和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赣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本文关键字: 教师资格考试 小学教师资格

分享到:

网友热搜

相关推荐

微博关注

  • 教资如何轻松备考
  • 不限专业的机会

热点资讯更多>>

实用 • 工具

交流 •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