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1 18:53:42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四、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掌握。要求考生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熟悉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本章内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重点掌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在复习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第一节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高频考点提要
1.教师的职业劳动特点及教师职业道德品质;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频考点速记
一、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的职业劳动特点
1.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小学生情感丰富,极具可塑性,有着明显的向师性。因此,教师首先要通过示范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去塑造学生的精神世界,给予学生丰富的智慧。教师劳动的示范性体现在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其思想、言行以及学识是学生的学习榜样。
2.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一方面,小学生处于身心发展阶段,他们个性、主体性比较强烈,在认识事物和判断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育人这项工程是十分复杂、系统的过程,它包括目标的制定、方法的使用、效果的达成等多方面的相互作用。
3.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教师劳动具有创造性,这是因为教师劳动的对象是鲜活的个体,他们天赋秉性各不一样,兴趣爱好也不尽相同。教师劳动的创造性还体现在教师本身的素养、能力和知识水平等方面。教师要认识到教育是活的教育,要依靠经验、机智和创造力来应对瞬息万变的教育情境和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教育有法,但无定法”强调的就是教师劳动的这种创造性。
4.教师劳动的长期性
教师劳动不同于其他社会生产劳动可以在短时期内完成,其劳动的结果需要长时间才能初见成效。长期性是教师劳动特性中最为突出、最为明显的性质。
5.教师劳动的互动性
教育教学活动去是双边的、互动的。因此,教师要时刻清楚自己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坚持学生主体的教育理念,注意调动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另外,教师劳动是师生双方相互激励、相互作用的互动行为。作为教师要深刻理解互动对学生学习、发展的意义,避免照本宣科、灌输性的教育方式。
6.教师劳动的合作性
培养学生不是某一个教师个体可以单独承担的,要靠教师群体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另外,从终身教育的视角来看,教师劳动的成果也是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相互协作的成果,这一特点在小学教师身上尤为突出。还要协调与学生家长、与社区的关系,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努力使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形成合力,为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教师职业道德品质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与职业实践有密切关系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一定社会的一般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爱岗敬业,献身教育工作。
2.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
3.热爱学生,做学生的知音。
4.严谨治学,做学生的导师。
5.团结合作,为学生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制定背景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核心表述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二)具体内容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为人师表是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34】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56】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
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11】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义务教育法30】
12.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31】
1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义务教育法33】
14.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19】
1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未成年人保护法30】
1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38】
1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39】
18.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47】
19.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l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6】
20.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2】
五、财政投入类
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法53】
2.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法44】
3.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期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随着财力增强,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扶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障经费投入】
六、材料分析类
1.学校应付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9】
续表
2.学校不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2、13】
3.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0】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其他主体应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故损害的赔偿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6、2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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