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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统考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

2016-08-29 21:33: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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