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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6-09-08 21:0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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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1、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教师的权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公民权(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四、教师义务

  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

  (2)禁止性义务

  (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意义的履行。

  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1、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纪守法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遵纪守法

  2、教育教学义务

  3、思想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

  5、保护学生权益

  6、提高水平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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