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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8)

2016-12-01 17:32: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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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需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多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需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34】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56】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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