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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学生(3)

2016-12-21 22:29: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的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保护。l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该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则包括: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①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②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对中小学生的多面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身份的确定有利于中小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在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作为中小学生相对方的学校教育或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教育职能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当然,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有权教育和管理学生,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二)学生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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