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2 09:27: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三)学生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引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某些缘故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
(3)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3.社会保护
(1)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学生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学生,要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给予帮助;
(3)各类设施和场所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4)国家鼓励出版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未成年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有可能危害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朱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来源: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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