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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8)

2017-02-11 20:24: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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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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