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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法律法规》易错题归纳(2)

2017-07-03 18:2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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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 《义务教育法》对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

  答: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3. 《教师法》中教师工资、津贴和补贴规定?

  答: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三、案例分析题

  出题方式:基本都是反面案例,一般有2个以上的问题;提问方式:有的问题是封闭式的,直接针对某个或某条法律法规;有的提问是开放式的,需考生自己寻找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1.某初一学生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复习内容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以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一直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阅读上面的材料,并回答下述问题:

  (1)学校的行为合法吗?请结合案例加以具体分析。

  (2)学生采取的维权方式是否符合《教育法》规定?学校的做法合法吗?

  参考答案要点:(1)学校行为不合法,违背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属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例中,学校并没有履行学校应有的批评教育的职责,而是采取直接开除的方式处理学生,其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做法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做法不合法。《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符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生可以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该积极给予办理申诉,如果学生的申诉不成功或者得不到学校的反馈,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申诉。

  2.某中学学校和附近学校中学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简称“联考”),学校依据学生成绩对任课教师进行奖惩,对“联考”成绩差的班级,学校扣罚任课教师工资。实行“联考”后,一些教师为获取奖金或避免处罚而抢占课时、搜罗资料、竞猜考题,使学生负担加重,积极性受挫,而教师人人自危,把素质教育抛掷脑后。

  阅读上面的材料,并回答下述问题:

  (1)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任课教师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2)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要点:(1)学校的做法不合法。《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合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工资是教师的法定收入,不得随意克扣,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2)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学校随意克扣工资的行为,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30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如果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新的申诉来自己的合法权益。

  3.初中生明明和两个同学没有完成英语老师张老师(兼任班主任)布置的作业,星期五上午放学后,三个同学没有吃上午饭,被张老师留在教室里每个单词罚抄200遍,要求到晚上六点才准回家,后来,趁张老师离开办公室的时候,饿坏了的明明和另外两个同学偷偷跑回了家。谁知到了下个星期一,张老师就让明明和另外两个溜回家的同学头两节课一起站到了教室外头,直到写好了检讨书交给老师才进入教室。

  (1)张老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其不合法行为具体是什么?

  (2)结合案例分析,学校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答:(1)张老师的行为不合法。张老师违背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同时还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张老师不让学生吃午饭,并让学生在教室外罚站,这些都是明显的变相体罚的行为,对学生造成极大伤害,张老师让学生每个单词写200篇,这即是加重学生负担,也是变相的体罚;而张老师不准学生进教室听课更是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根据张老师的行为,我们应该认识到:学校承担着未成年人呢保护的重要责任。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而不是对他们进行简单的处罚。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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