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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2017-11-19 17:28:59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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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

  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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