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5 12:20:20 来源:钦州教育信息网发表评论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1)户口在钦州市的,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不在钦州市,人事关系在钦州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3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表中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申请人工作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没有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3)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资格认定结果将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体检要求
(一)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广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果1年内有效。
(二)体检指定医院
1.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灵山县人民医院;
4.浦北县人民医院。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附件: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钦州市教育局
2017年4月8日
本文关键字: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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