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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中小学综合素质20个必考知识点——《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7-03 14:30: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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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资中小学综合素质20个必考知识点(汇总)

  (一)主要条款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察形式以单项选择题为主。一种是直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考察,一种是通过一个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是否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资中小学综合素质20个必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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