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 教师资格 新东方在线 > 教师资格 >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 综合素质 > 正文

小学教资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

2023-07-16 20:54:21 来源: 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综合素质》是小学教资笔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进行复习备考,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小学教资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希望能给备考小学教资的同学带来帮助。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一)遵纪守法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爱护尊重学生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业务水平

  具体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简称“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时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实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简称“思想教育义务”。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简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简称“保护学生权益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简称“提高自身水平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以上是新东方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小学教资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相关资料,更多资料请关注新东方在线教师资格考试频道,最后预祝大家都能考出优异的成绩。


分享到:

网友热搜

相关推荐

微博关注

  • 教资如何轻松备考
  • 不限专业的机会

热点资讯更多>>

实用 • 工具

交流 •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