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1 19:06:34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通辽市关于开展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现就开发区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网报时间:2024年9月13日9:00至9月27日17:0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自行进行注册和报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月12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三)体检:2024年9月13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11:00。(节假日除外,建议申请者合理安排体检时间,提前与医院预约体检时间)。体检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第四人民医院四楼体检中心(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东段与新工一路交汇处,龙庭国际B区北门对面)联系电话:8411011。体检报告自行领取,并与其他需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进行现场确认(建议申请者尽早开始体检,体检报告是现场确认工作必要证明)其它具体事宜请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
二、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开发区辖区内的人员。
(二)持有开发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通辽市以外户籍人员。
(三)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开发区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其中,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有开发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开发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四、其他事项
(一)网上申报
1.凡在开发区2024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报名时间段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3.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4.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在选择认定机构时,申请人选择“通辽市教育局”;在选择现场确认点时,请申请人选择“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上报信息关系到“教师资格证书”打印是否正确,如出现上报信息与本人原件不一致,由本人负全责。
5.本人提交完的信息,经后台审核后有问题的,将在网上留言,需本人自行登陆账号查询,及时更正。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创业大厦1612室)进行现场确认,联系电话0475-8259802。网上报名时,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同时必须由本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要求,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开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者之一。
(5)驻开发区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以及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检验,无需提交。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7.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8.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体检须知
(一)体检者必须与体检指引单上的姓名相符,不可替检,需完成所有项目体检结果才能有效。
(二)体检前一天尽量不参加剧烈运动,避免暴饮暴食,晚上八点后不再进食。
(三)体检前三天少食高脂肪食物,不饮酒,体检当日不进早餐。并且做好个人卫生。
(四)请女性申请者合理安排体检时间,避开经期,以便进行尿检及妇科检查,有特殊情况务必提前告知医生。
(五)科尔沁区第四人民医院提示
1.体检当日请在规定时间,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和一张照片(与申请认定教资照片一致)到二楼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缴费。
2.体检结束后请务必将体检单交到二楼体检科。体检报告于体检结束2天后,工作日期间到体检中心领取。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失信人员名单。
(三)开发区教师资格认定每项流程均在本通知中详细说明,请申请者务必仔细研读,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网报数据、准备相关确认材料、按照时间安排参加各环节认定,逾期者开发区不再受理任何认定材料。
(四)此通知发布后,如有未尽事宜,均在“通辽开发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上推送,请申请者关注并及时查询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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