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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017-07-05 10:56:35 来源:宁德教育网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电教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本文关键字: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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