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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017-07-05 10:56:35 来源:宁德教育网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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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及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新办园、普惠性民办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保教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本文关键字: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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