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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市2017年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通知

2017-06-22 15:43:44 来源:河源教育网发表评论

教资笔试报名指导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系统打印的2014年、2015年、2016年近3年新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七)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各地各校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积极推动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实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证均不能代替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需提交地市教育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2015年及以后学校引进、特聘的专业技能型人才暂未办理教师资格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可申报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代表作送审的要求。

  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著作”须为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ISBN、CN的刊物)上发表,其他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一律视为增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申报人员提供发表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围绕工作实际撰写且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非本专业(学科)或非相近专业(学科)的论文不能按所申报专业(学科)的论文对待。

  1. 申报中职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人员(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申报人除外)须提交2篇代表作(论文或论著)。申报人将2篇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验证章)与其他申报材料装入材料袋提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通过“职称评审系统”提交上述2篇代表作的扫描件。代表作扫描件要包含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刊号和代表作正文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作的,一律按送审意见为不合格处理。

本文关键字: 广东河源市 教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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